开栏的话
如何全面准确贯彻司法责任制?如何做实公正与高效这一永恒主题,切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六安中院官微和官网开设“皋法故事汇”专栏,记录全市法院干警在审判、执行、接访、普法等工作中的心得感悟,以小切口、小故事反映法院干警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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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结”不是终点 “事了”才是目的
近日,64岁的上诉人王老太感慨地对我们说:“今天正好是2年前事故发生的时候,太感谢你们了,要不是你们,我的案子还不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才有个公正的结果呢。今天签调解协议我真的太欣慰了,谢谢你们。”
今年11月,在收到一起公路旅客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时,我和承办法官发现一审法院没有把案件事实完全查清,此时如果直接发回重审,无疑将增加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也不利于问题的根本化解。于是,我们决定再努力一下,看看能不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彻底化解这起矛盾纠纷。
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2021年12月,王老太乘坐赵某驾驶的安徽省某汽运分公司运营的车辆时,因赵某操作失误致使王老太车内摔伤,为此花费医疗费15000余元,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
王老太向各责任主体索赔无果,诉讼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王老太并未购买案涉车辆的纸质车票,摔伤时车上无监控,王老太及驾驶员也没有第一时间报案处理,事发经过无法还原,据此判决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王老太不服该判决,向六安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我们拨打了驾驶员赵某的电话,其在电话中认可王老太确系在其驾驶的车辆上受伤,事发后还曾带王老太去医院治疗。
我们试图向王老太询问一些案件事实方面的问题,但王老太年事已高,不能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又鉴于事发时其曾短暂昏迷,很多细节也记不清了,只是不停陈述自己确实在车上摔伤了,车上的乘客可以作证,当时认为没什么大事就没有选择报警,后来再报警交警就不处理了,事发时又正赶上疫情所以没有纸质的车票。这次事故导致自己行动不便,生活陷入困难,希望二审法院尊重事实,公正处理。
由于庭审当天,被上诉人驾驶员和客运公司均未到庭,调解无法进行。我们先安抚了老人的情绪:“老人家,今天庭审结束了,您先回去,庭后我们会核实清楚情况,有情况再跟您这边联系,您先回去等消息。”老人家握了握我的手说:“行,谢谢你小姑娘。希望你们好好调查一下,我相信你们一定会还我一个公道的”。
庭后,我再次联系了驾驶员赵某,详细询问事发的整个经过以及一审的相关情况,也联系了客运公司负责人孙某,把案件情况以及车辆信息、投保情况与其核对,其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紧接着,我把与驾驶员以及客运公司沟通的具体情况反馈给了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代理人,与此同时,我还与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希望他们可以本着实事求是的积极态度,结合现有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给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在等待调解方案期间,保险公司又提出本案案由是公路旅客合同纠纷,原审原告应当先起诉驾驶员和客运公司侵权,再由客运公司以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将两个法律关系放在一起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后,我再次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负责人探讨协商,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向他们释法明理,本着实事求是、避免多方诉累的原则,希望能一揽子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几轮的沟通交流,并与其他各方当事人协调,最终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矛盾妥善化解,王老太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但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经常会遇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如何取舍、客观事实如何查清、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如何兼顾等问题,这不仅是对我们办案人员司法能力的考验,也是对我们司法作风、为民情怀的考验。简单裁判或者驳回都很“省事”,看起来也“没毛病”,但老百姓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正如最高院张军院长所说,“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我们只有充分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以“如我在诉”的态度去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每一个案件,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才能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更有感、更可期!
本期讲述人:
六安中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助理 沈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