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金寨法院一审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以其父亲名义分别入股安徽某A公司和某B公司,并成为两公司的实际管理者和经营者,以公司名义对外承包多个项目工程。
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原告陈某与张某之间的两笔民间借贷纠纷先后诉至金寨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先后判令张某偿还陈某本金人民币98万余元及利息和本金15万元及利息。该两案判决生效后,法院分别执行立案。
案件在执行期间,被告人张某拒绝向法院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也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义务。与此同时,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每年都有十几万元不等的尾欠工程款进账,除去支付工人工资、材料费外,剩余部分则被张某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在2019年1月,以其弟弟名义购得越野车一辆,供其个人非经营使用。同时,张某利用父亲名义在银行开设账户,每月向其弟弟汇款5000元用于偿还个人车辆贷款至案发,却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分文不予履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采取隐藏财产方式,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张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示】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张某拒绝向法院报告个人财产情况,试图通过耍“小聪明”方式逃避执行,致使法院执行案件长期未能执行到位,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挑战了司法权威,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