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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小法”课堂】让“甩手家长”学会“依法带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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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21 11:20:18 打印 字号: | |

以案释法


舒城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3月14日,舒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与其他离婚案件不同的是,原、被告双方没有争夺孩子抚养权,反而都拒绝抚养孩子。李某与王某自由恋爱共同生活,并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后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出现裂痕,无法共同生活,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愿意离婚,但双方均表示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原告李某表示自己患有慢性疾病,对方父母均健在,可以照顾婚生子,而自己住在出租房里,边打工边照顾孩子较为不便,被告王某辩称自己工作较忙常年在外工作,父母年龄较大无法带孩子。双方在调解过程中一直都不肯让步,调解陷入僵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虽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婚生子的抚养却表现出不负责任、互相推诿的情况,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尽管双方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但离婚案件不只涉及夫妻感情,同时还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视问题,把子女问题妥善处理好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是否给夫妻双方判决离婚的重要性。

另外,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因自身的一些不便就放弃抚养孩子。考虑到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孩子,如果法院强行判决孩子归某一方抚养,抚养一方会视为一种负担,对孩子的伤害更大。法院遂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并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和家庭教育令后,均表示接受法院的教育,遵守家庭教育令作出的要求,今后会多关心孩子,努力履行好为人父母的职责。

法官提醒

在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中汲取教训,不应该只为自己的私利而一味地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推脱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夫妻双方应该转变思想观念,反思自己的行为,着重致力于夫妻感情的修复或者在夫妻关系确实无法维系时,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优于现状的生活学习环境,真正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妥善解决目前存在的纠纷和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舒城县法院


 
来源:舒城县法院
责任编辑:陆仲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