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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侵犯知识产权,有哪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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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30 16:47:29 打印 字号: | |

今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是“知识产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立足创新创造,构建共同未来”。本期『“皋小法”课堂』精选六安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相关典型案例,帮助大家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大意义,自觉遵纪守法、支持创新创造,共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

销售侵犯商标权产品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系“六神”注册商标权利人。2023年6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某生活超市所销售的“六神花露水”并非原告公司所生产产品,遂对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裕安区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上海家化公司作为注册商标“六神”的权利人,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销售商品标注的“六神”与上海家化公司“六神”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系同种商品,该行为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存在合法来源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情节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3300元。

法官提醒

对于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所造成的侵权行为,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该商品来源合法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商业活动中,销售者应当对销售商品的真伪、来源进行审慎评估,并妥善保留有关购货渠道、价格、供货方等方面的证据,以防在商标权纠纷中被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二

KTV经营者未经授权提供歌曲点播服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某娱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享有对相关音乐电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2023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某娱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服务,在委托公证部门对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后,音集协向裕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娱乐公司未经授权也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KTV内为消费者提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歌曲服务,属于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从曲库中删除案涉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5000元。

法官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依法取得授权,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KTV经营者如未取得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使用费,在经营场所内将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收录并供消费者点播,将面临被起诉要求赔偿的风险。因此,KTV经营者要加强对音乐作品提供商的资质和作品来源的合法性审查,在使用音乐作品前要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费用,尊重知识产权,依法诚信经营。


案例三

仿冒名酒外观设计应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某酒业公司与某酿酒有限公司、某烟酒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白酒公司于2016年10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某酒瓶”外观设计专利,2017年3月获得授权。被告某酿酒公司与原告某白酒公司位于同一地区,未经原告某白酒公司许可生产、销售原告专利产品。原告某白酒公司经销商和消费者多次反馈,销售和购买时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2023年7月,原告向六安中院起诉被告某酿酒公司侵犯专利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被告生产、销售的酒瓶与原告酒瓶组成要素、颜色形状等基本一致,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很难区分,属于近似设计。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性质、情节等因素,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支出共计30000元。

法官提醒

外观设计是企业增强产品视觉效果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企业产品商业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本案中,法院依法打击侵犯知名企业外观设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在经营时要坚守法律底线,良性竞争,广大群众在消费的时候,也要擦亮双眼提高辨别意识,支持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尊重知识产权创新,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供稿:立案一庭 裕安区法院

编辑:汪坤 核发:郭玉龙


 
来源:立案一庭 裕安区法院
责任编辑:陆仲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