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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法院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代表性案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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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厚进 杨文静  发布时间:2024-07-08 11:19:36 打印 字号: | |

企业账户因涉诉被冻结

流动资金严重短缺

款项及工人工资无法兑付

看人民法院如何快速响应、主动作为

为企排忧解难,让农民工安“薪”过年!


主动延伸职能 促进涉企矛盾实质性化解

——杨某某与被江苏某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杨某某以江苏某建设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向霍山县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保全人江苏某建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300万元。但正值春节前,该公司面临流动资金严重短缺难题,材料款及工人工资无法兑付,迫切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需求。但申请保全人也表示因工程款拖欠多方负债及农民工工资,因而拒绝被告解除保全,双方陷入僵局。

办案经过

年关之际,为尽快化解矛盾,让众多农民工可以安“薪”过年,霍山法院落实涉企案件快速响应机制,提速快审,赶在春节前夕将案件排期开庭。经庭审查明,杨某某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结案后,承办法官抓紧时间于春节前下达解除保全裁定书,将江苏某建设公司银行账户解冻,帮助其恢复正常经营。

与此同时,案件审结,但问题没有彻底解决。法官注意到,虽然杨某某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但其配偶洪某的确负责了部分工程的施工,工程款也确实没有兑付到位,仍面临向大批农民工发放工资的困境。对此,法官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从实质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多次找江苏某建设公司、工程分包人、杨某某与洪某三方进行协调沟通,想方设法寻找问题“最优解”。在了解到发包方将在春节前向江苏某建设公司支付1400万元工程款后,在法官的主持下,三方达成协议,江苏某建设公司在工程款到账后,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包人,分包人收款后首先支付给洪某200多万工程款,以便年前将农民工的工资款发放到位。最终,该款项于年前发放到位,案件及其背后的矛盾纠纷都得到有效化解。

典型意义

涉企矛盾纠纷既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也事关民生,本案办理过程中,霍山县法院承办法官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没有简单机械地“一驳了之”,而是以“如我在诉”的理念,主动延展司法职能,想方设法为企业为群众实质解决问题。通过多方联系协调,帮助各方当事人认真分析利害关系,妥善平衡各方利益诉求,不仅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也在年关前切实解决了众多农民工的忧“薪”事,真正做到了“急企业家之所急、急群众之所需”,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霍山县法院
责任编辑:陆仲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