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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小法”课堂】“电子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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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02 17:57:06 打印 字号: | |


以案释法

微信借钱给他人,没有“白纸黑字”的借条,仅签订了“电子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金寨法院南溪法庭审理了一起没有纸质借条,仅有某平台“电子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孙某向詹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

詹某与孙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9月开始,孙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詹某借款,詹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陆续向孙某出借25000元。2024年2月,詹某与孙某在微信小程序“腾讯电子签”平台签订电子借条,借条载明借款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落款处有双方电子签名、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借款到期后,孙某未偿还借款,詹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向金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孙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法庭调查阶段,承办法官当庭要求核实“电子借条”真实性。詹某现场通过手机打开“腾讯电子签”微信小程序,并通过人脸识别,核验身份后进入借条页面。

法官调查了解到:签订“电子借条”需经过借贷双方人脸识别、核验真实身份后才能完成。签署完成的“电子借条”依托区块链存证技术,确保不可篡改,并且可以通过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对签章的算法及状态进行核验,故认为签署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要求。

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通过对“电子借条”现场核验,结合双方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的综合认定确认双方借贷关系,依法判决孙某向詹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支付宝、微信等平台转账功能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借贷关系发生在此类平台软件上,但转账后双方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不能提供关键证据,从而给自己诉讼维权增添了潜在风险。电子借条与书面借条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借贷双方无法出具书面借条,在实名认证的前提下,可以选择安全可靠的平台,签订“电子借条”。


 
来源:金寨县法院
责任编辑:陆仲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