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作为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人民法庭既处在践行司法为民的最前沿,也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在创新社会治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为加快“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六安中院微信公众号开设『法庭“枫”景线』专栏,陆续刊发基层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
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磨子潭法庭通过巡回审理+实地调解的方式顺利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4年2月,原告汤某发现因管井内管道漏水,渗透到其家中,导致墙面、地板和柜子等均被浸坏,随即找到负有管理责任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表示工程质量问题应找开发商,汤某又找到开发商,开发商表示管道属于自来水公司建设,有质量问题应找自来水公司,汤某只能又找到自来水公司,但直至5月份才前来维修。面对此次漏水造成的损失,一直无人赔偿,无奈之下汤某将物业公司、开发商、自来水公司均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该案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对于漏水原因、责任主体都不明晰,秉承着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承办法官决定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庭后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原告家中实地查看,明确责任主体和损失情况。最终,经过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管道承建方自来水公司赔偿原告4000元,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方免除原告一年的物业费,矛盾得以实质性化解。
最终,经过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管道承建方自来水公司赔偿原告4000元,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方免除原告一年的物业费,矛盾得以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