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案外人张某理因不满法院对其儿子张某玉发布悬赏信息,打电话辱骂执行法官,被霍邱县人民法院罚款2000元。
崔某为张某玉提供劳务,后张某玉拖欠崔某劳务款25000元,崔某诉至法院,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因张某玉拒不履行,9月10日,执行法官发布关于张某玉的悬赏信息,并张贴在张某玉住处附近。当晚20时42分许,案外人打电话辱骂执行法官。次日,执行法官前往移动营业厅调取了电话号码的使用人,紧接着到公安机关调取了电话号码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发现张某玉系辱骂人张某理的长子。
9月12日,执行法官联系张某理要求其到法院接受处罚,其拒不理睬。9月25日,执行法官前往张某理家中,将传票送达张某理,要求其9月29日,到法院接受处罚。
9月29日,张某理委托其次子来法院领取了罚款决定书,并支付罚款2000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