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产,留下一堆“烂摊子”不说,还长期占用出租人厂房,出租人维权难,如何破解?近期,舒城法院及时受理一起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盘活闲置厂房,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让企业破产效率最优化、处置价值最大化,实现“腾笼换鸟”
2014年5月,舒城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杭埠设立,主营母婴用品、服装等生产销售。2017年下半年,该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经营场所搬迁至舒城县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承租了某厂区内多栋厂房,面积达1万多平方米。
租赁期限内,该公司依约支付了大部分租金,可好景不长,在租赁合同即将到期前,该公司将大部分商品进行了销售、转移,出租人舒城某公司发现后,发现该公司丢下部分设备及一定量商品,已人去楼空,截至2023年3月底尚有60余万元的租金未予支付。
2023年6月,这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舒城法院审理,判决解除租赁合同,责令该公司返还租赁的厂房,给付租金60余万元,承担违约金8万余元并赔偿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在此期间,舒城某贸易有限公司还涉多起案件,到期债务较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未能联系到该公司的一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束某,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因该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王某向舒城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今年10月,舒城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破产案件,并指定安徽某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查明,该公司2014年5月初始登记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由一人股东余某认缴。2016年8月,余某决定增资至100万元。2021年1月,余某又决定减资至10万元。同年3月,余某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束某。
承办法官认为当务之急是找到两位股东,在穷尽各送达措施后,终于查到余某、束某的下落,余某为年逾古稀的农村妇女,无固定收入;束某在某乡镇私立幼儿园从事保安工作,月收入不足两千元。余某、束某,先后为该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但均未实缴出资,未收取或支付股权转让款,未实际参与经营,均系名义股东和挂名法定代表人。余某、束某或因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因违法减资,或因不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在多起案件中,被判决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或者连带清偿责任,被人民法院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
“如何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止损呢?”承办法官决定推进破产审判工作进度,尽快接管债务人企业财产。12月4日,承办法官与破产管理人、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一行到达厂区,查看现场,研究确定管理和处置债务人企业财产的方案,迅速展开破产管理工作,清点、评估、拍卖该公司丢下的大量货架、商品、半成品及机器设备,以期公平清偿债务,将厂房尽快返还给出租人,实现“腾笼换鸟”,盘活闲置资产。
近年来,舒城法院积极发挥府院联动机制效能,持续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依法引导异常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定期研究解决办理破产工作中的问题,有效提升了破产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为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